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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9, 4:11

為什麼不槍斃王又曾?關於死刑與財富極大化的思考

對於那些說「死刑是必要之惡」的人而言,他們會如何回應下列提問?

「我們為什麼不槍斃王又曾?」

如果從法律經濟學巨匠、任職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Richard A. Posner法官所一向主張的「社會財富極大化」原則來看,為什麼台灣那些支持死刑繼續存在的法律人不曾主張將死刑用在重大經濟犯罪上,是一個很可深思的問題。

我們只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先不必管那些已經存在許久的,關於「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法理學討論吧。刑罰的目的,在於嚇阻某些由「社會共識所認定」的不妥當行為,或者說改變社會中每一個行為人的動機。行人不依號誌及設施穿越馬路要罰三百六,因此你下一次為了趕時間抄近路,而決定不走人行道或天橋時,你就必須考慮這項罰款的存在。有了這項罰款,交通秩序會改善一些,駕駛人不必擔心有行人出現在車道上。交通秩序改善,大家可以減少無謂的浪費與損失,這對整體社會的財富極大化(相對於「效用極大化」,Posner在他的《法理學問題》一書裡曾經仔細討論過這兩者的差異,此不贅)有幫助,雖然這幫助在邊際上可能極為有限,或者並非訂立規則者原先最直接的政策目標。

另外一個要素,在此暫且稱之為「執法能力」。回到剛才穿越馬路的問題,每次你隨意穿越馬路時,不一定都會被警察告發。因此,穿越馬路的「代價」,除了可能被車撞而導致傷殘的損失風險外,並不是三百六十元,而是一個期望值。假設被抓到告發與僥倖躲過的機率各是五成。對你來講(此處暫時省略其它與主觀機率估計有關的討論,也不考慮被撞傷成殘的風險),你任意穿越馬路的「代價」不是三百六十元,而是一百八十元。

「執法能力」隱藏著機會成本的觀念。在前述穿越馬路的例子中,如果要將「抓到告發」的機率提升到百分之百,政府勢必得在「每一個」路口都設置某種程度的監督機制:或者是雇用警察看守,或者是安裝監視儀器(但仍然必須有人來分析、判讀監視的結果)。雇用警察、安裝監視儀器都要花錢,但政府的預算不是無限。因此便涉及「取捨」的問題:社會上認為哪些活動應當以刑罰來加以嚇阻(以達社會財富極大化的目標)?應當投注多少資源在嚇阻某種特定的活動?

熊秉元老師曾經轉述過一句他認為是笑話的名言,據說台大法律系所有的畢業生在他們的第一堂法律課都曾經聽過:「法律的神聖性,即使一塊錢所代表的權利都是如此重要,即使花十塊錢也要追討回來。」以經濟學者的角度而言,「花十塊錢去找一塊錢」是一種無視於機會成本觀念的笑話。

從這裡就可以推導出台灣法律人愛講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應用到法律,通常可以表述成下列命題:對於法律所要達成的各種政策目標,在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比例──比較不重要的目標不能採取過於極端的手段。繼續回到穿越馬路的例子,如果說行人任意穿越馬路被告發時所面臨的懲罰是「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就說這是違反了比例原則。以「有期徒刑」來對付「任意穿越馬路」會扭曲行人的決策動機──這樣可能激使被告發的行人產生更多的「不恰當行為」,反正「再怎樣也是要坐牢」。台灣法律人喜歡將「比例原則」放在嘴邊,但卻沒想過「比例原則」所隱含的其實就是他們所瞧不起或認為「國情不同、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經濟分析。

我們有各種不同的懲罰手段。剝奪部份財產權、暫時或永久性地剝奪某些公民權,暫時或永久性地限制人身自由(各種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最極端的一種叫作剝奪生存權,也就是死刑。甚至在古早以前,「剝奪生存權」的這種刑罰還可以再更加細分,如大清刑律裡的「賜自盡」(皇帝下令讓你自我了斷)、「絞立決」(皇帝派人把你絞死,立刻執行)「斬立決」(皇帝派人在公開場合砍你的頭,讓你身首異處還要忍受圍觀群眾的嘻笑)「凌遲」(就連死也不讓你痛快)。在現代的文明社會,這種「折磨至死以滿足社會群眾與被害人報復心理」的死刑已經成為歷史,即使是在有死刑的國家,它的意義往往也已消褪到「單純地剝奪某個犯罪者繼續生存的權利。」

先假設這種死刑繼續存在。相較於其它懲罰手段,「剝奪生存權」顯然最為嚴厲,且不可逆轉──死了就是死了,不可能再活過來,除非你是耶穌基督道成肉身。所以我們也可以想像,在前面的經濟分析之下,死刑只會用於懲罰那些對達成「社會財富極大化」有極其嚴重妨礙的那些行為。比方說,擄人勒贖然後撕票,這種行為若不加以制止,社會裡的各成員朝不保夕,保護自己都還來不及,哪有時間管他娘的「社會財富極大」?

所以擄人勒贖然後撕票的陳進興被槍決了。

但是,除了擄人勒贖撕票的這種,對人身自由與財產權有重大妨礙的行為之外,像近來王又曾的所作所為,為什麼不能用死刑來嚇阻?

王又曾刻意掏空力霸集團旗下各公司的資產。首當其衝的是力霸集團的員工,他們以及他們的家庭立刻受影響。報載,力霸集團另行提存的勞退金也被挪用一空,許多人的工作成果化為烏有。所有跟力霸集團往來的廠商也都面臨錢拿不回來的窘境。中華商銀違法放貸給關係人,受影響的還有存款戶與投資人。金管會完全被蒙在鼓裡,原已威信不多的中華民國小朝廷的統治合法性再受重大打擊。陳進興不過一介匹夫,也沒有受過什麼良好教育,為了一點小錢(相對於王又曾的影響)鋌而走險。王又曾「黨政關係良好」、多年來擔任產業界龍頭代表,至少也是「望之儼然」的大人物,而他的作為完全是經過縝密部署。全國納稅人要替王某人收拾善後,交易秩序與政府威信大受影響,數萬家庭生計遭波及。這很顯然地嚴重妨礙了「社會財富極大化目標」的達成,應當嚴厲懲罰。但該怎麼懲罰,假設中華民國小朝廷居然還逮得到他?

我所不能理解的地方就在這裡。放在名為「權衡」的天平上,王又曾所作所為對台灣社會帶來的損失未必見得在陳進興之下。我可以理解社會治安必須維護,我同情白冰冰女士的遭遇與她失去女兒的心理創傷,我還可以理解整個綁架案對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的威脅。但是王又曾已經捲走了數十億台幣、對台灣經濟造成上百億的負面衝擊,對於那些首當其衝的員工、員工的家人、其它所有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還有「政府威信」來說,在「社會財富極大化」的判準下,王又曾的負面效應難道不如陳進興?

「我們為什麼不槍斃王又曾?」聰明的台灣法律人,請回答我這個笨蛋美國法律學生的提問。

cseetoo 發表 | [各種時事評論] | 單篇網址 | 迴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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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生命是否仍具容許存活的判準之一,重大經濟犯罪與其說是違反人性,不如說是規範其違反人性,這就是為什麼你檢視法定刑包含死刑的條文中,只會在違反人性的自然法非難時出現,而重大經濟犯罪則不採死刑法定刑的原因之一。

Li-Hu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5:03

至於法律的第一堂課,請記得第一堂課所建立的觀念永遠是用來被挑戰及打破的,是以才有第二堂課第三堂課以及訓練獨立思考的必要。這不是個笑話,如同告訴你地球是圓的一般,絕對不代表地球就是圓的,更不代表地球是橢圓的才對,一切只是在訓練你質疑及辯證的過程。

Li-Hu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5:06

此外,經濟學是在模型理論中操作世界,離開了這個前提,經濟學便失去很大一部分的探討價值。而法律經濟分析,同樣是在理性架構前提下,將所有能量化的不能量化的全都量化,這簡單化的過程,使得真實不再真實,出現了與實務脫勾的情形。假設全然肯認法律經濟分析的至高價值,將徹底改變我們現在對法的共識,不要說刑事的死刑徒刑拘役罰金了,就是民事的賠償都不能透過檢視,保險制度將可怕的離開了設計的本旨。簡單回應至此。

Li-Hu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5:13

我不認同這句話「經濟學是在模型理論中操作世界」。
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在面對誘因改變時如何做出反應的學問。
並非如Li-Hua所說的如此膚淺。

我承認經濟學的主流就是搞一大堆的數理模型,但之所以這樣就在於
這些模型可以解釋和預測社會現象。否則這些模型如此無用,也早該被
那一隻看不見的手所淘汰。

事實上Li-Hua網友,你或許可以看看 大塊文化出版社 所出版的
『蘋果橘子經濟學』,裡面的數學至多用到初淺的統計學,但卻大大的幫助我們去找尋社會現象發生的原因。而且作者所挖掘的題材是很有趣的。

Tang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8:01

板主這篇文章對我來說很有啟發性,以下順便分享我的看法。

用「追求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角度來觀察刑罰制度,確實是一個很好的觀點。畢竟,刑罰的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改造個人的行為模式。而當社會中每個個人的行為模式趨於一致時,人際交往互動的成本將會降到最低,有益於社會財富的累積。

然而,死刑的效果就是殺死一個人,亦即減少一個社會成員,這和追求社會財富最大化的目的是否會有矛盾呢?

okaw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11:05

首先,死刑並不能改造犯罪人的行為模式,只可能透過威嚇的方式,改造其他社會成員的行為模式。其次,人只要還活著,都還有創造財富的機會,即使是關在監獄裡面從事監所作業,也不例外。美國有一些民營監獄的營收還不錯,應該可以印證這個說法。

那麼,為了改造其他社會成員的行為模式,我們殺死一個社會成員,放棄了讓他繼續創造財富的機會,考慮到威嚇的實效性,我會傾向認為,這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所以,我認為死刑的使用與否,應該是基於其他因素的考量。

okaw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11:05

從改造行為模式的角度而言,使用死刑的理由,可能是犯罪人已經欠缺改造可能性。不過,更重要的因素可能是:犯罪人對於社會所造成的震撼程度」,換句話說,就是其他社會成員因為犯罪事件而產生的恐懼感。

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或許就比較能夠解釋,為什麼擄人勒贖加撕票就要判死刑,可是十幾億元的重大金融犯罪卻不用判死刑。

因為,社會的存在以人的存在為前提,而殺人的效果就是消滅人的存在,所以殺人事件的發生對於其他社會成員的震撼是很大的,因為這涉及他們對於自己生存的慾望與安全感。為了彌補此一殺人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動盪,有可能就必須要使用死刑,讓該犯罪人消失在這個世界上,才能減少其他社會成員的恐懼感。(當然,並非殺人就一定要判死刑,通常會考慮到犯罪人的危險程度,反面來說也就是社會大眾的恐懼程度)

okaw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11:06

相反的,重大金融犯罪的犯罪人雖然獲得了巨大的不法利益,然而,一方面由於財產的損失尚不至於直接撼動個人生存的安全感,另一方面也因為,所謂巨大利益其實也是由許多人的小利益集合而成的,所造成的不安全感就不像殺人事件那麼嚴重,故使用死刑的必要性也就降低了許多。

總之,用「社會財富的最大化」來解釋刑罰制度,固然是一個很好的方向,但是在死刑這個議題上,恐怕就還要加入其他的因素,否則可能會產生一些盲點。

以上分享我的看法,還請板主或其他板友不吝指教。

okawa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11:06


你的問題很有趣
雖然我個人對死刑的的前提就已經是否定了
回答這個問題似乎沒有什麼意義
不過我順著講一下我的看法

死刑存在的理由除了一般預防的殺雞儆猴之外
解釋上有認為是給予行為人道義的終極制裁
倘若是從這種角度出發
我們的主流社會價值觀真的認為「幾億元的重大金融犯罪」真的比傳統重大犯罪更令社會恐懼
那麼我覺得王又曾的行為沒有什麼不能適用死刑的理由

只是今天社會的價值權衡上
無論如何「幾億元的重大金融犯罪」與「泯滅人性的殘殺」仍然有一大段距離
不是偏離,而是根本不會作出直覺連結
這也是因為我們不會將能夠量化的金錢單純作為輕重的判準
儘管我們是如此的瞠目結舌

這也是為什麼即使熱愛死刑的台灣
也不會以財富極大化為出發思考要槍斃王又曾

tallwood 發表於 19. január 2007 23:16

本部落格第一次有文章獲得如此熱烈的回響(笑)
我發現這樣的寫作手法有一個問題,就是讀者若不是很容易就認定「這個作者支持擴大死刑」,要不然就是覺得「這傢伙怎麼連基本的刑法理論都不懂。」在ptt法律版還有人拿出林鈺雄的刑總來反駁我的討論(不過他大概也沒發現我早就不是大學生了)。
這樣寫的目的是在反思下列問題:如果在權衡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之後,王又曾並不比陳進興情節輕微,而其他已知的刑罰手段對王又曾這種情形欠缺足夠嚇阻力時,何以支持死刑的人未曾想過將死刑運用到重大經濟犯罪上?基本是想看看發言的人如何回應這個 inconsistency (至少我覺得是)。而我個人的意見是,我反對死刑,所有認為判陳進興死刑具有正當性、而判王又曾死刑沒有正當性的論據都很難自圓其說。這個稍後再一起寫一篇較完整的回應。

C. Seetoo 發表於 20. január 2007 5:00

對這篇文章及站主可能發表的後續文章,就文章立論點的正確與否,提出一個問題想請教。即:體認衡量現今台灣民眾的法感情,你如何驟斷「權衡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之後,王又曾並不比陳進興情節輕微」?不要說我們這些對法律有一點點接觸的少數人,陳進興及王又曾對一般民眾所形成的社會,負面影響的質與量可以相提並論嗎?

Li-Hua 發表於 20. január 2007 6:10

給Li-Hua:

您說「陳進興及王又曾對一般民眾所形成的社會,負面影響的質與量可以相提並論嗎?」,就結論而言,並沒有錯。不過,或許更值得我們去思考的是,為什麼會這樣?為什麼重大經濟犯罪的負面影響「通常」都比擄人勒贖撕票案來得小?

板主或許是嘗試從經濟分析的角度出發,因而對於此一「通常」的結論感到質疑。而敝人則是用另一種觀點來解釋兩種犯罪的負面影響有所落差的原因。敝人想要誠摯地邀請您加入這個議題的討論。

不然的話,我們其實也都很清楚,結果本來就是「重大經濟犯罪的負面影響比較小」,何必在這裡浪費口舌呢?原因無他,想要深入瞭解現象的成因罷了。

:)

okawa 發表於 20. január 2007 22:48

To okawa:
怎麼辦,我完全不覺得我們在討論的是「解釋兩種犯罪的負面影響有所落差的原因」;更糟糕的是,我很難理解你為何把這當成探討死刑的前提議題。這問題確實和探討死刑有關,可是這兩者間的議論關連度完全是一個開花。即便你告訴了我你解釋出來的原因,so?在探討死刑上,接下來所要討論的觀點還是一樣也少不了,那麼,你懂我意思嗎,你拉出來討論的前提議題對死刑探討有幫助嗎?

Li-Hua 發表於 23. január 2007 5:29

刑罰最初的存在所追求的是「應報」
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而這就是我們槍斃陳進興放過王又曾的理由前提
刑事司法所考量的因素,是隨著刑事法領域的普羅米修思─貝加利亞
提出劃時代的刑事司法原則及其理念,方有所進步
也才會在近代容許所謂經濟分析進入刑事司法之中
這是一個演進的問題,也是一個領域整合的問題

NewDOG 發表於 29. január 2007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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